《实施细则》明确四大类信息属于保密信息:
(一)审评审批阶段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审评审批结束后的生产工艺、关键技术参数、技术诀窍、试验数据等属于商业秘密、技术秘密的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;
(二)未获准对外披露的审评审批信息,包括各类会议信息、专家信息、尚未签发的审评审批结论以及未公布的审评审批过程中的讨论意见、咨询意见和技术报告等;
(三)与审评审批工作相关的投诉举报信息;(四)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保密信息。
此外,对擅自披露申请人技术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;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属于申请人商业秘密、技术秘密信息或个人隐私信息用于非工作目的;违反涉密会议管理规定使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电子设备设施、随意处置涉密资料;泄露参加审评会议的外部专家信息;散布会议讨论内容;散布他人审评观点;擅自披露尚未签发的审评审批结论;擅自披露未公布的审评审批过程中的讨论意见、咨询意见和技术报告;泄露与审评审批工作相关的投诉举报信息;擅自复制、拍摄、抄录、记录相关纸质或电子保密信息;擅自将保密信息带离工作场所或擅自在指定网络、设备以外使用保密信息;将药品审评信息网络系统登陆密码透漏给其他人员;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等行为,均视同信息泄露。
去年12月,《关于加强药品审评审批信息保密管理的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,显然,无论是监管部门的审评部部长、资深审评员还是审评专员,以及涉及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,相关部门在信息保密的具体制度构架早已有所思考。
目前,药物审评审批制度不断完善,在药物研发全过程中监管部门与医药企业的互动将会越来越多,包括已经确立的会议沟通制度在内,医药企业与药审中心、药监局项目对接人或适应症团队的交流日渐频繁,而审评审批活动的监管内部人员及外部聘请的业内专家,均需要格外重视信息保密。
某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参与药物审评审批的专家,在药审中心参与药审工作都必须做保密声明,所以关于保密的责任和义务,相关人员其实非常清楚。“药物研发越来越复杂,聚焦领域也越来越前沿,审评审批的参与者不一定都是监管部门内部人员,有相当多的细分领域专家是外聘的,所以对内外部的参与者都是一视同仁。”